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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宁波市鄞州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饮酒后驾驶浙BP2****轿车,在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介甫路与长漕路附近碰撞厂房的围墙,造成该车及围墙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熊某某谎称系他人驾驶的机动车抗拒查处。经检测,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57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饮酒信息查询单、犯罪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谎称系他人驾驶机动车抗拒查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忠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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