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住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川L****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洪雅县修文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33分许,车行驶至修文路三段原交警大队外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即民警将熊某某带至洪雅县中医院提起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9mg/100ml。到案后,熊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夹江县**镇**村**组**号,电话:1804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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