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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街道**路**号**栋**室,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株洲市石峰区仁和小区行驶至杉木塘菜市场路段时,因避让处置不当,将自己摔倒在地。交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熊某某的检测结果为220mg/100rnl,交警立即通知医务人员抽血留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44mg/100ml。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熊某某所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为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琴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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