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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小****单元**室,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桂B****5号大众牌汽车行驶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时,后被交通民警设卡检查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有投案自首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家烜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7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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