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熊某某喝酒后驾驶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台江县**镇**村回台江县城。当晚21时56分许,行驶至**处时,被路上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67mg/100ml,依法将熊某某带至台江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宏文
检察官助理 杨毫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台江县**镇**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