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佳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点30分左右,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被交警将拦下,交警对被告人熊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现场吹气结果为175mg/100ml,随后交警将被告人熊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6月15日,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8.38mg/100ml。

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交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178.3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维

检察官助理:胡勇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