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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四川省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仁某某**镇**街一餐馆用餐,期间喝了啤酒和白酒,后熊某某驾驶川Z*****小车从仁某某**商贸城出发经简蒲高速行驶,21时40分许行驶至黑龙滩镇**路**社区**号门被警察挡获,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00.3mg/100ml,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君良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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