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16时许,余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小型轿车行驶至镇雄县**道御景湾路段时,被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的云******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经查询熊永龙无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2至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