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2018年3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街道********村。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2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吃晚饭时喝了一杯白酒,20时许,熊某某驾驶赣C1****的小型汽车从**路前往**乡,行驶至**乡***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往高安市骨伤医院抽血送检,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熊某某血液中(抗凝管编号:T604111)乙醇含量为105.23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淑琴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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