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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第53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栋**单元**室,个体经营。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25日晚,被告人熊某某与朋友在本市汉城湖啤酒广场吃饭,期间饮酒。23时30分许,被告人驾驶陕A****0号奔腾牌小型轿车在汉城湖啤酒广场停车场内倒车,与正后方停放的陕A****9号马自达普通小型轿车相撞,该小轿车车主当场报警,被告被当场查获并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7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以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9月15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9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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