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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无号牌FT125-20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10省道由长岭关往斑竹园方向行驶,行驶至210省道与斑竹园镇金山村东湾组青龙路交叉路口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熊某某受伤。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查获熊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在斑竹园中心卫生院对熊某某提取血样。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雯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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