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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39岁(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5,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粤M8****的小型轿车从横披镇往水寨镇方向行驶,途径五华县横陂镇马山下路段碰撞前方由魏某灵驾驶乘坐其妻子魏某乙、外孙女林某某的粤M7****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魏某灵、魏某乙受伤及粤M7****号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镜波

2019年129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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