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园**期**号楼**单元**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7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两千元。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明知王某甲、刘某某(已判决)在徐州**大酒店**桑拿洗浴中心,组织李某某、朱某某、杜某某等二十余名卖淫技师有组织、分层级经营卖淫服务,仍先后担任服务员领班、主管、经理等职务,监督管理服务员协助卖淫活动的实施。2011年4月22日被铜山区公安局查获,抓获卖淫嫖娼人员39人,后处罚卖淫嫖娼人员18人。当晚,被告人熊某某未被查获。

2011年4月28日,刘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从施某某处领取卖淫女卖淫提成至**KTV发放,途中铜山区公安局检查,三人逃跑。

为逃避公安机关,2011年4月底,王某甲安排杨某某将施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等人送至开封**温泉会所躲藏,熊某某于2011年5月底返回徐州。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至徐州**大酒店**温泉SPA会所担任服务员主管,仍从事协助组织卖淫活动。

2012年年底,为逃避打击王某甲安排杨某某、王某乙找到熊某某,给予熊某某现金50万元让其投案自首,将所有事情推到张某某身上,2013年3月21日熊某某前往铜山区公安分局投案,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3年7月3日,熊某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20年1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邳州市人民法院再审该案,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准许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熊某某接到邳州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张某某、江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燕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