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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928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道****号(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通过“172”、“小棉袄”、“蝴蝶直播”、“花房”等网络直播平台以刷礼物发“福利”的方式,使用“坏姐姐”QQ号和“猫猫不哭”、“女人别太委屈自己”等微信号多次给他人发送露骨宣扬色情的视频,并将虚拟礼品折算现实货币从中获利。

2020年2月25日,桐乡市公安局从举报群众手机中提取被告人熊某某发送的56个视频,经鉴定其中44个视频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2.​ 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查、搜查等笔录及照片;

5.​ 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 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44个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建弘、周艳萍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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