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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7月3日,被告人熊某某为了办理抵押借款,通过办理假证人员伪造了“署名杨某某的《委托书》”和编号为“(2017)鄂黄石港证字第409号”《公证书》。该伪造的公证书载明:“兹证明杨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来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手指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公证处,公证员:叶某某,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2018年12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熊某某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期间查明上述委托书及公证书均系伪造,熊某某予以自认。2019年3月4日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7)鄂黄石港证字第409号”公证书落款处的公章印文与黄石市黄石港公证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文字[2019]2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伪造盖有事业单位印章的公证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检察官助理:万曦宁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处所: 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997272****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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