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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介绍卖淫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91996********,苗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村委**村**号**室,现暂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称:印江自治县**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以下称:松桃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松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松桃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8月26日向松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松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6日改变管辖,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在印江自治县**KTV担任营销经理期间,为了拓展消费客源、维持营销业绩,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将其所带的陪酒女介绍给嫖客进行性交易:

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分别介绍陪酒女张某甲、令狐某某给嫖客张某乙、向某某外出至印江自治县**大酒店进行性交易。

2.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介绍陪酒女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给嫖客任某某外出至印江自治县**酒店进行性交易。

3.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介绍陪酒女罗某某给嫖客陈某某外出至印江自治县**街道**局陈某某宿舍内进行性交易。

4.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介绍陪酒女周某某给嫖客徐某某外出至印江自治县**酒店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体检表、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情况说明、住宿登记表、入住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吴某某、田某某、任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周某某、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向某某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电子数据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介绍5名卖淫女卖淫,其中一名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代 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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