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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4********,江西贵溪人,汉族,初中文化,系贵溪市**组理事会成员,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介绍卖淫于2020年11月1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吴某某在贵溪市**附近宾馆、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按比例收取介绍费获利。2019年11月20日晚,熊某某介绍吴某某与罗某某在贵溪市**附近黄某某租住的一民房二层2号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熊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朱某某在贵溪市**附近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介绍费获利。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贵溪市公安局雷溪派出所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OPPO A3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等笔录:贵溪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微信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介绍二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检察官助理:肖文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OPPOA3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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