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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1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五台山出发,当车行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迎宾大道华园路路口时,因车辆超载及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车辆及所载渣土将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小型客车、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砸压并掩埋,致被害人刘某甲当场死亡,彭某某受伤,三车受损。案发后,熊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经鉴定,刘某甲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及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保险公司、货车车主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损失,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家属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被害人家属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死亡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席

检察官助理:张  浩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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