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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20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9********,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0427)后载陈某某、被害人吴某某,沿晋江市东石镇金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晋江市**镇**路**村路段,碰刮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邓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后角后倒地,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熊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邓某某报警,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被送往晋江市安海医院救治。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陈某某、被害人吴某某无责任。经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3.47mg/100ml。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调取的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投案证明、工作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害人身份信息、疾病诊断证明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及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汪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证人辨认被害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三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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