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出生地江陵县**镇,户籍所在地**镇**村**组,住江陵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鄂D****6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荆州市沙市区出发前往湖南省岳阳市。次日凌晨1时57分许,熊某某驾驶该车行至351国道1206KM+80M路段(监利县**乡**村候车亭附近)时,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与行人高某某发生碰撞,其后,鄂D****6重型仓栅式货车第一、二、三轴右侧轮胎与倒地状态的行人高某某相接触,致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熊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随后被传唤到案。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救治无效于2019年11月6日死亡。监利县交通警察大队认为,熊某某未注意避让行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据此认定: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6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支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烁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材料共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