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鄂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1412km+450m处时,将前方同向推自行车的被害人梅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梅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梅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梅某某因2020年1月18 日交通事故形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脑疝,导致颅脑功能及呼吸、循环障碍死亡,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为其死亡的直接死因。
依据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梅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侯民警处置,后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35万元,被害方对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病鉴字第19号、[2020]痕鉴字第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询问、讯问视频光盘、道路监控视频光盘;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金健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乡**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02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