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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9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家住南昌县******自然村**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赣C**自卸低速货车,在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门前的乡村道路,由北向南倒车至交叉路口再由北向东倒车时,碰撞并碾压行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熊某某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经法医尸检鉴定,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等处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熊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书,已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警情信息、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检鉴定、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及照片;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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