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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镇**村*组,住保康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7时51分,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鄂F****9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鄂F***3挂)从南漳**沿上安线向保康方向行驶,行至安线1316KM+700M处,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将路边行人鄢某甲(男,57岁,住保康县**镇**村*组)撞倒,造成鄢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保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鄢某甲系严重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熊某某负主要责任。案发后,熊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记录、谅解书、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贺某某、杨某某、鄢某乙等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保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文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周琪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康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358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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