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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9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91********,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大道**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吴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渝D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方向往柳荫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碚金公路台农园路段时与同向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渝D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47km/h;渝D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行驶、传动、转向系统性能有效。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渝D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熊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证信息、户籍材料、报警单及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碚鉴(病理)[2019]36号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字第25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19]车速鉴字第7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熊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大道**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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