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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镇**路**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E****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红果城区三圆盘沿胜境大道往干沟桥方向行驶,20时30分行驶至盘州市红果城区胜境大道“海诗曼假日酒店”门口人行横道处时,因未停车避让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何某某,致使该车前端碰撞行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受伤及贵BE****号小型普通客车前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某弃车逃逸,并让其弟熊宝山顶替。依法对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经鉴定,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58mg/100ml;受害人何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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