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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号牌为渝F8****的小型面包车,搭载卢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樊某某、魏某某等人从重庆市云阳县上高速,沿万州方向往重庆市方向行驶,再由重庆方向沿兰海高速公路往遵义方向行驶,14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132km(上行,文静田||桥)路段时,车辆与道路右侧的护栏碰撞后侧翻,造成乘车人卢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熊某某,乘车人陈某某、樊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桐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卢某某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鉴定,熊某某损伤程度重伤二级,魏某某损伤程度轻伤一级,陈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遵义市公安局2020年03月30日下达了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救援,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强制措施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桐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明强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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