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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0********,汉族,初中,农民,湖南省道人住道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车架号:3****)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乘被害人蒋某某 从道县桥头乡方向往道县仙子脚镇方向行驶,16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道县桥头乡大江洲村路段时,车辆失控摔倒,导致自己受伤,搭乘的被害人蒋某某当场死亡,无号牌(车架号:3****) 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与被害人蒋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蒋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上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羁押在江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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