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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从**镇**路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镇**村**组路段时,将路上行人杨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造成杨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肇事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熊某某在他人陪同下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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