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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4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广东省深圳市****街道**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时4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粤B1X***号小型轿车(租来的网约车)沿深圳市**街道**路**方向行驶至**桥路段时,因逆行和超速行驶,该车车头与在对向车道内行驶、由胡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7月17日死亡)、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8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鹏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熊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逆行、超速行驶,其过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胡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熊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熊某某及胡某某家属均对该认定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上级申请复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胡某某120抢救院前病例、**区人民医院、深圳市第**医院病例资料、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粤B1X***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但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李金民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附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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