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路**居委会**街**排**号。2016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0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冀B6****小型轿车,沿丰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浭阳辰苑小区道口时,将由东向西过马路的王某某撞倒受伤,致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同日被害人近亲属对熊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3.5万元;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4.9万元;2020年3月16日,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玲
检察官助理:王金铭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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