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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1957********,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武陵源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6时左右,被告人熊某某无证驾驶G4883G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有被害人王某某)由桑某某陈家河镇两河口街上出发,欲驶往桑某某芙蓉桥乡。6时20分,当车辆行驶至桑某某**乡**村葫芦壳下坡转弯路段时,没有及时减速与对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湘******小型客车相撞,造成熊某某及王某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熊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及住院病历记录;

5、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连续急弯路段超速行驶,临危操作不当,造成摩托搭乘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峪林

检察官助理:方冬华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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