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时25分,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小车搭载欧某某沿着清远市清城区海逸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海逸路与锦绣路十字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车道行驶的赖某某驾驶的粤R*****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赖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欧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欧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5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谭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事发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2020年3月25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2.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