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初中肄业,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又于2020年8月27日被威远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川K8****重型自卸货车从威远方向往自贡方向行驶,当日05时28分许行驶至省道207线45KM+500米处,与李某某和高某某在公路上推行的川K6****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高某某受伤,两车及车上货物(鱼)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4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定均
检察官助理:刘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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