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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的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古楼镇摇金村沿国道212线往七间场镇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国道212线1156km+400m处时,因熊某某操作不当,没有及时避让行人,车辆与谭某某发生碰撞,致其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与谭昌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车辆信息查询、谅解书等;

向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车检报告、尸检报告;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1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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