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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街道**社区**188号****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程某某、杨某某)由北向南沿巧蒙公路行驶,车辆行驶至巧某某**公路**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道路西侧**汽车修理厂广告牌和两棵路灯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熊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清单,驾驶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发票、收款收据、证明、支付凭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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