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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南路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持C1驾驶证。2020年5月21日13时02分,熊六平驾驶鄂C8083D小型轿车,沿阜南县富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阜南县富陂大道与谷河路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齐国勋驾驶的轮椅车发生碰撞,造成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志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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