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居民身份号码4307241985********,汉族,大学肄业文化,驾驶员,住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湘******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1860千克,实际载质量55930千克)从澧县火连坡镇芦桥村碎石厂出发前往安乡县,由西往东经过宜万南街与宜万水库交叉路口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杨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被害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系车祸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八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修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787368****);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