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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塔吊司机。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住深圳市**大学**校区二期工程项目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同年5月22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4月7日、同年6月2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2月22日,同年5月8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自2019年2月以来,利用其微信昵称为“笑出强大、益达”(微信号xion****)的微信、QQ昵称为“活在当下”(QQ号为119348****)的QQ,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QQ空间发布可代办建筑行业塔吊证等特种操作资格证的信息寻找客户,再由上家邱某某制作并寄付假证。先后通过此方式为陈某某等人购买仿冒的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5本,非法获利1120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大学西丽校区项目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通过网络贩卖假证5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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