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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1〕18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熊某某经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与万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万某某与熊某某约定,熊某某以本人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万某某,万某某以800元一套价格进行收购,包括营业执照、银行结算卡、公章、U盾等。之后万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带熊某某办理了“西湖区小勇手机店”、“东湖区小勇服装店”、“青山湖区阿勇服饰店”三套工商营业执照,并带其持上述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了四套对公账户。之后,熊某某将办理好的三套营业执照及银行结算卡、U盾、公章等对公账户资料全部出售给万某某,非法获利2500元。

2020年6月4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抓获被告人熊某某。同年11月19日,熊某某上交违法所得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出售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贩卖三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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