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县人,家住赣州市**路**山庄**园**号,案发前系南昌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副经理。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宜春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熊某某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管辖规定,1月19日将案件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5日,宜春学院高安校区发布新校园建设一期工程(BT模式)招商公告,定标方式为投标人自主报价投资回报率,报价投资回报率最低者中标。有三家企业报名参与投标,分别是被告人熊某某挂靠的南昌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高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报名结束后,被告人熊某某获悉了其他报名参与竞标的企业单位信息和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2012年8月24日开标当天,被告人熊某某邀约高安**负责人陈某某和**建设负责人廖某某到高安市一茶楼商议投标事宜。在商议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表示自己洽谈该项目时间久且有实力有信心中标该项目,同时愿意各出100万元人民币现金购买**建业与**建设的标,希望高安**与**建设放弃竞标,配合南昌**中标该项目。高安**负责人陈某某提出异议,表示自己愿意出150万元购买南昌**和**建设的标,希望他们配合自己中标该项目,但因资金等方面的问题陈某某考虑后表示放弃,最终同意收取100万元现金配合南昌**中标该项目,**建设代表负责人表示没有意见。项目开标后,被告人熊某某挂靠的南昌**以最低投资回报率5.97%中标该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招投标文件;3、建设工程合同;4、银行转账资料;4、证人陈某某、廖某某、黄宇晨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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