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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号附1号****号,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路。2013年1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释放;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 单元** 楼** 号,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廉租房。2013年4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6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 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到被告人熊某某位于荣县旭阳镇后山广场出租屋,见熊某某客厅桌上有一袋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不久后,被告人熊某某的朋友万某某来到被告人熊某某的出租屋,并将其为熊某某保管的一小袋疑似冰毒交给熊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将三袋疑似毒品交给龙某某放在其一个黑色小挎包内。随后,二人去往荣县旭阳镇赵家坝谭某某家。下午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在谭某某家门口被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龙某某挎包内搜查扣押疑似毒品净重共计12.9 g,其中熊某某交给龙某某放在挎包内的疑似毒品净重共计12.46g。经鉴定,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量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图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龙某某均有犯罪前科,均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霞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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