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72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住宅**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先后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长宸通讯市场和新大地手机电脑广场,以办理手机分期贷款套现后帮助被害人章某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章某某办理了3918元的手机分期贷款,后二人借机私分该笔贷款。同日,熊某某、黄某某又以贷款金额不足以购买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章某某一部VIVO X21A手机用于折抵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费用(经认定该手机价格为1461元)。
2019年8月14日,熊某某、黄某某以办理电话卡就能拿到笔记本电脑为由,欺骗章某某在南昌市经开区一电信营业厅内办理了5张电话卡,并向二人支付了500元办卡费用。
2019年10月16日,熊某某以能帮助章某某报销其注销五张电信卡的费用为由,先后骗取章某某800元。
2019年11月7日19时许,熊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到西湖分局投案。2019年11月14日10时许,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熊某某、黄某某赔偿章某某的损失,取得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黄某甲、文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现金66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诈骗现金58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犯罪、自首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四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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