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住武宁县**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楼镇**村**号,住武宁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借助微信和“吹牛”聊天软件等平台,通过创建微信群和“吹牛”聊天群,邀请张某某、邹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进入微信群下载一款名为“土豪金麻将”的APP游戏软件,并在该APP游戏软件中统一买钻开好房间,供他人进入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元钱一分,8盘牌为一局。熊某某、黄某某作为群管理员,对群内人员进行管理,打牌所用“钻石”由熊某某、黄某某支付,每局结算后,由积分最多的赢家在微信群内发放5元微信红包作为支付给熊某某、黄某某的“房费”。从2017年7月份至2018年5月份,熊某某和黄某某两人通过建立的“兄弟姐妹”微信群组织人员在“土豪金麻将”赌博软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在赌博软件上开设房间所需的房费。2018年5月底,熊某某和黄某某建立的“兄弟姐妹”微信群被封,于是熊某某、黄某某又通过一个名为“吹牛”的聊天软件重新建立了一个赌博群,在该群内进行赌资结算,并通过支付宝账户在“吹牛”聊天群中收取“房费”。
自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微信号******、QDWMD******、支付宝号1517928****非法获利6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号******、wxid_f52******、支付宝号1597998****非法获利60000元。熊某某、黄某某在建立微信群和聊天群组织成员赌博期间,共计抽水获利1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于2018年7月8日各退赃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设备,通过微信等平台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