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现住地同上。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绰号韦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6********,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现住贵阳市花溪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现住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乙、韦某甲、熊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驾驶租赁的牌号为贵ALU446越野车携带塑料管、油纸袋、电泵等作案工具窜至西某某七眼桥镇贵安大道六三一红绿灯附近工地,对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工地上三辆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实施盗窃,共盗走柴油240升。
2、盗窃得手后,三名被告人又驾车携带盗油工具窜至西某某安木路团山村附近,对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路边货车油箱内柴油实施盗窃,盗走柴油120升。
案发后,熊某某、韦某甲于当晚以1700元的价格将柴油销赃给一名叫“华哥”的男子。经价格鉴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2351元。2019年12月13日,民警在西某某宁谷镇上苑村附近将犯罪嫌疑人韦某甲、韦某乙、熊某某抓获,并在三人所驾驶的两辆轿车内查获大量柴油及盗油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韦某甲、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 郭寄海
2020年7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