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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依法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市辖区********号。被告人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依法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鞠某某、查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7月初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微信群内开设多个赌博群供人赌博,并按照群内赢钱数额的5%抽头渔利,获利八万余元。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鞠某某受熊某某委托参与管理多个赌博群,期间赌博群共盈利六万余元,鞠某某获利约三万一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鞠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熊某某、鞠某某户籍信息、鞠某某管理费收入表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查某乙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鞠某某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鞠某某利用微信群建立赌博平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鞠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鞠某某均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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