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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鞠某某等五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土家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7********,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家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9个月,于2018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3********,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家住四川省屏山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鞠某某,男,土家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5********,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家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5********,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家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1********,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家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鞠某某、谢某某、代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听取了五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鞠某某、谢某某、代某某共谋从镇康县南伞镇偷渡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当日13时许,五人由颜某某、李某某(均另处)徒步带领前往中缅边境便道,途经镇康县南伞镇西陵村时被巡逻至此的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活动轨迹信息、查获现场卫星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鞠某某、谢某某、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鞠某某、谢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鞠某某、谢某某、代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鞠某某、谢某某、代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鞠某某、谢某某、代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诚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吕某某、鞠某某、谢某某、代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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