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耿某某涉嫌盗窃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镇**街**巷**号,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于201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熊某某伙同被告人耿某某驾驶蒙A**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从山西省来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附近的荒地,被告人耿某某在车内等候,熊某某独自一人驾驶随车携带的折叠电动车寻找作案目标。3月21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秘密潜入准格尔召镇中心小学,将该校内办公楼、教学楼多间办公室内的台式电脑主机拆解,盗走机箱内的CPU、内存条、硬盘。3月21日上午7时许,熊某某伙同耿某某将上述盗窃所得物品全部藏匿到共同驾驶的汽车内,并运回位于山西大同的出租屋内。经准格尔旗价格认定局对被告人熊某某、耿某某窃取的电脑配件进行价格认定,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3410元。

    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熊某某伙同被告人耿某某驾驶蒙AB389K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从山西省来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附近的荒地。被告人耿某某在车内等候,熊某某独自一人驾驶随车携带的折叠电动车寻找作案目标。3月24日24时许,熊某某翻越护栏进入伊金霍洛旗七完小教学楼实施盗窃,盗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台式一体机2台、窗帘2块,并将教学楼内部分教学电脑拆解,将电脑内的CPU、内存条、硬盘盗走。后熊某某又潜入鄂尔多斯市一中伊金霍洛旗分校综合实验楼,将部分联想及戴尔教学电脑拆解,盗走电脑内的CPU、内存条、硬盘,后熊某某伙同耿某某将上述盗窃所得物品藏匿到共同驾驶的汽车内。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对被告人熊某某、耿某某窃取的笔记本电脑和电脑配件进行了价格认定,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7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勘验、扣押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和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和被告人耿某某共谋实施盗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熊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和被告人熊某某共谋实施盗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伟

检察官助理:白伊云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耿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换押证》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