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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罗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黑铁,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七寸,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9年10月28日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介绍下先后三次将共28袋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熊某某,三次交易总金额为29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熊某某的三次毒品交易过程中均在交易现场,共从被告人罗某某处获利3000元人民币。2020年3月21日,云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熊某某,在云县**路**乡大丫口路段当场从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的昌河牌汽车主驾驶位脚垫位置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1小包,从被告人熊某某装载机驾驶仓坐位右下角位置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1小包(内有21颗),从装载机驾驶位后方夹层内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大包(内有2袋),从其钱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冰毒可疑物3颗。经称量,毒品可疑物总净重43.9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云县茶房乡多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吴某某、黄某某、沈某某、钱某某等人。

3.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微信(微信名“逼不迫”,微信号:******)建立了一个群名为“争财bu争气”的赌博群,用于召集成员在“云县惩炮麻将APP”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涉案赌资为194170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物证照片等材料;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沈某某18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3.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群召集人员进行赌博,涉案金额为194170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保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2650****;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75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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