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9********,住所地北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诉讼代表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号,系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部经理。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8********,苗族,高中文化,系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年初,被告单位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公司员工曹某某、吴某某志等48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19720元。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逃避支付员工工资及其他债务,于2019年1月底更换住址离开本区,并通过设置手机模式拒接陌生电话。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4日前支付拖欠的部分工资,并于当日将整改指令书张贴在公司营业场所。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被告单位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予以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吴某某志等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思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罗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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