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2月9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汉族,专科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路**巷**号。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白某某、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均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白某某、盛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情况下,由被告人熊某某出资租赁储油场地、购买油罐等工具,由被告人白某某、盛某某分别出资人民币12万余元、7万元,共同从山东**石化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成品汽油30.88吨。后被告人熊某某、白某某一起接车卸油,共同或者分别在徐州市泉山区等地向任某某、范某某等人销售汽油1万余元。三被告人约定被告人熊某某按全部汽油每升人民币0.2元分成,被告人白某某、盛某某按照出资比例每升人民币0.3元分成。
2019年1月23日、24日,被告人熊某某、白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盛某某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东北侧储油地点内搜查到埋于地底的油罐1个,汽油塑料桶22个,通过测量计算出含有油品约为26.05立方米,经鉴定,该油品符合车用汽油标准规定的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白某某、盛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汽油检验报告;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西苑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手机数据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白某某、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娟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白某某、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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